“稅務條例”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人,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,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。

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。

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,最高罰款為港幣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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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所有賬簿和明細賬均由具有超過20年會計和審計經驗的資深執業會計師準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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